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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斑狼疮肾病患者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于苛刻的拒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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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对于未约定的,应当按照保险业务的通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若保险公司不合理地拒赔红斑狼疮肾病保险,属于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规定。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对于未约定的,应当按照保险业务的通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规定,致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拒绝承保,不得无故拒绝赔偿,不得无故解除保险合同。结论: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拒绝承保和赔偿,若保险公司存在不合理拒赔红斑狼疮肾病保险的情况,投保人可以依据保险法规定提出投诉、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是否拒赔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若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患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承担的范围。2.《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二)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无法进行理赔的;(三)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保险合同的。3.《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患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拒绝赔付是合法的。同时,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若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则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核保时,需要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导致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增大,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对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且该情况并非保险公司在核保时所关注的重点,保险公司无权利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好信义原则。”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事项,如果对于保险人核保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属于重要事项的,保险人有权利解除合同;如果该事项并非重要事项,或者已经得到保险人同意才订立合同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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