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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不居住是否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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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合同里的约定处理。合同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协商处理。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租的房子停水,应该找物业解决,或联系自来水公司,停水有以下解决方法:1、家中停水后,应选择干净安全的水源。可以到商场购买纯净水或矿泉水,以保证卫生安全;2、如果家中事先有存水,应特别注意观察水的质量,防止水存贮时间过长引起变质;3、经常留意媒体发布的生活信息,事先了解停水通告,关注停水后恢复供水的时间,以及其他需要留意的事项;4、一旦家中停水,应立即将所有的水龙头关闭,以免突然来水后,引发家庭水灾,造成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故不存在解除违约。租赁关系解除后,可以要求出租房退还押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合同里的约定处理。合同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协商处理。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合同里的约定处理。合同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协商处理。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租的房子停水,应该找物业解决,或联系自来水公司,停水有以下解决方法:1、家中停水后,应选择干净安全的水源。可以到商场购买纯净水或矿泉水,以保证卫生安全;2、如果家中事先有存水,应特别注意观察水的质量,防止水存贮时间过长引起变质;3、经常留意媒体发布的生活信息,事先了解停水通告,关注停水后恢复供水的时间,以及其他需要留意的事项;4、一旦家中停水,应立即将所有的水龙头关闭,以免突然来水后,引发家庭水灾,造成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故不存在解除违约。租赁关系解除后,可以要求出租房退还押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合同里的约定处理。合同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协商处理。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将会被罚款。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是有可能被收回去的,一般有就两种情况会被收回,第一种是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第二种是承租人有违规行为。不符条件可能有很多情况,比如:购房、使用其他保障性住房、收入超标等。违规行为包括:不合条件的人员承租、承租后出租公租房等。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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