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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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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老年人如果未到退休年龄的,可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侵权的时候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起诉。而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作为其保护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未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侵权的时候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起诉。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侵权时的保护措施。法律客观:从老年人的权利解读老年益保障法: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国家的帮助:一是2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力),由地方各级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负责。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社会的帮助: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第一,各级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第二,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增加投入,省里决定要建立6000个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 居住权 有什么保障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物权法上的居住权,不包括因 房屋租赁 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或者住旅馆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拥有居住权之后,生活与居住就具有了保障,居住权是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之一。二、居住权的法律地位1、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2、居住权与地上权的关系。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在中国被有的学者称为 “基地使用权”。但不论称谓如何,都可将此项权利的概念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地上权与居住权同为他物权,同样只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处分权,同样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配权。3、住权与典权的关系。所谓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物权形态,其他国家并无这种制度,虽然日耳曼法上的古质和日本民法上的不动产质与其极为相似,但典权与这两种权利又实有不同。三、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可以继承吗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因为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就消灭了,法律又规定居住权不能继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 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综上所述,居住权可以依靠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障,签订居住权协议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

第2种观点: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和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刘女士的部分诉求获得了支持。然而,判决后,母女双方产生的隔阂,却依然存在。3、有人表示抚养子女也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你不养我,我当时年幼无知,没有起诉你的思想,如今你老了,我却因为法律不得不养你。”言语中透露出自己对法律的无奈。4、所以,即使幼年时,被自己的亲身父母所遗弃,但是在血缘上的亲缘关系是不可能随着时间或者随着扶养义务没有尽到而改变的,被遗弃孩子在法律上有权利起诉自己的父母,但是却没有权利不赡养自己的亲身父母。5、老年人保也明确规定了,孩子必须对自己的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所以,当得知自己被父母所遗弃的第一时间,不应该想着如何摆脱赡养。一、遗弃亲生子女被收养后有赡养亲生父母义务吗1、《民法典》规定遗弃亲生子女被收养后没有赡养亲生父母义务,此时被收养的子女与亲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没有任何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子女应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3、《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民法典对居住权规定背后的含义来看,它主要适用的应该不是普通公民之间的平常行为,而是针对公租房、老年人“以房养老”等特殊情况,让享有居住权的这部分人能够更有保障,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问题。民法并未约定居住的范围,也就是说房屋产权拥有者可以将任何人设置为居住权人。而对于租客,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提前实质性解约后,老人和她签了居住权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那租客身份就变成居住权人,一样可以合法居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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