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条件未成年人可以探监条件,未成年可以探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3种观点: 离婚后探视权的履行和协助义务是相对应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需注意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责任的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满10岁,应征求其意见,如不同意探望,不可强制执行。在现实生活中,要履行探视权需对方的协助和配合,如对方拒绝,可要求强制执行。法律分析一、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不履行怎么办?我国《民法典》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探视作了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抚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非抚养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的权利和对方协助的义务是相对应的。二、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怎么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第1086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在当代生活,如果要想履行探视权的话,那么是需要对方的一个协助和配合的,因为毕竟孩子不跟自己一起生活,那么一些活动的具体时间需要对方来进行协调与孩子进行见面,如果对方坚持不履行的话,这个时候是可以要求来进行强制执行的。结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探视权。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实现探视权的责任,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已具备思考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并尊重他们的意愿。在履行探视权方面,双方的协调与配合是必要的。如若对方坚持不履行,可以寻求的支持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护人无权查看被监护人隐私。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无权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2种观点: 我们说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从它开始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冲突的基础,这是因为,它们本来就是两个互不包容的利益载体。因此,二者在法理上不可避免的要发生冲突。1、主体竞合产生角色冲突。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未成年人享有被监护权。隐私权和被监护权在未成年人这个被保护的主体上竞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未成年人是其法定职责。因此,父母的监护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父母这个保护主体上竞合。在这里,未成年人一方面充当依附者的角色,处于被管教、被呵护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充当主导者的角色,处于的和主动的地位。而父母在其中则分别处于与未成年人完全相反的角色和地位。这种角色冲突,使得双方处于两难境地,特别是承担对未成年人监护重任的父母,更是如此。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司法工作者则处于尴尬境地。2、客体竞合产生内容冲突。父母监护权的客体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私生活秘密。对这两种客体的保护在父母这个同一体上竞合。未成年人受到监护的权利和保守自己个人私生活秘密的权利在未成年人身上竞合。知情权和隐私中的保密权在同一体中竞合,监护中的监护义务和隐私中的保密义务在同一客体内竞合。对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而言,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私生活是其法定义务。反知,对未成年人而言,其隐私权受到尊重和受被监护人的监护是享有的两种法定权利。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在监护中的告知义务和隐私权中的不告知权利并存;服从管理和私生活不受干预并存。这种内容截然相悖,又并存于同一体中的事物,如何执行,很难把握。3、客观方面竞合产生手段冲突从客观方面看对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监护,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培养、教育、监督和管理。而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必须尊重和保护其私人小秘密。一方面需要管,另一方面则要求放,因此,管教和反管教的问题,充分反映其在手段上的冲突。父母不知道受其保护的未成年人的所谓个人隐私,还言谈什么保护?而家长官僚主义往往是父母监护失职的主要原因。而父母与未成年人子女之间产生情感鸿沟的主要原因,又是父母过多地介入未成年人的所谓个人私事。据调查,未成年人的所谓隐私,有92%以上是一些不愿意让父母知道的不良行为和不健康心理。广州市花都区一名未满15岁的初二女生,公开叫卖初夜权,给自己估价3000到5000元,卖身筹款只为吃喝玩乐。[4]这种由于客观方面的竞合而产生的手段冲突,使不少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管教乏力,造成家庭情感危机,直接动摇着社会和谐的基础。一、委托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情形《未成年人保》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专门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委托监护原则上不能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监护人以内部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监护变更。监护权为监护人的专属权利,不得抛弃或移转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原则上不具有变更监护的效力。受委托人仅得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监护职务,非由监护人受让监护权,故监护人虽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权责。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由孩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承担起监护职责,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有关部门可以向申请撤销监护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