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徳财经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列举的商业仿冒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列举的商业仿冒行为

来源:桥徳财经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下四种假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仿冒知名商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1、商品本身必须知名;2、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对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混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