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会受理: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的;(二)人民依法通知机关立案的;(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同级的人民,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