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蚌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安置的相关证明。
二、蚌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依据(节选)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移交,必须自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后勤部卫生部、边防后勤部、消防局、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