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社保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区域按下列三档执行: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月标准为6233元,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期门市、随州市、恩施州,月标准为5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88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750元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月标准为5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7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