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