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炭买卖合同
买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
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 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
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
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e,a)a;ge;5800 cag时:
低位发热量(e,a)5700 ca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基本价格率2
奖:低位发热量(e,a)a;5900 ca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
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
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
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
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
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 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
5.1卸船备要通知书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 任何时间可以递交,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
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D(良好天气工作日)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
5.
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
5.
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
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
5.4卸船时问从递交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
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
5.6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
5.7速谴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
5.8 滞期速谴费率: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
1. 履约权利与义务:
1
1.1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
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
1.3 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
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
2.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 万元。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
2.2 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 向买方结算。
1
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 1
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
3.不可抗力:
1
3.1 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机笑证明。
1
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
4.违约责任及索赔:
1
4.1 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
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 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
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
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
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
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 支付违约金。
1
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 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 争议解决:
1
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 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
5.2 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管辖解决。
1
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
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
1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
7.2 本合同有效期为约定之供货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纳 税 号
江苏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处,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编号:
买受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编码: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煤炭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及火车运输、此合同为跨年合同,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