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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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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委托,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一、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能否增加律师

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数量一般为1-2人,也就是说如果是1人可以增加一人,如果已经是2人则不能再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二、辩护人拒绝辩护情况有哪些

辩护人拒绝辩护情况就是被告人坚持自己自己辩护;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三、律师能拒绝指定辩护吗

律师能拒绝指定辩护。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强制指定辩护),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对于一般指定辩护的对象规定了两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然后由自己进行自行辩护。而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只能享有一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而不能再拒绝第二次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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