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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确权儿子的算遗产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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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公民对公房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公房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 公房承租人 死亡时,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3)原承租人的父母等。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当然,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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