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不起诉后的程序处理:解除财物查封、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释放被关押人、送达决定书给不起诉人、单位、机关和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不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送达相关方,并立即释放被关押人。机关可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提请复核。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应送达决定书给被害人,被害人可申诉或直接向起诉。受理后,应移送案件材料。
法律分析
决定不起诉的,不起诉的相关程序办理完毕后该案件便会终结,当事人没有其他事情需要处理,不起诉过程中检查院应当进行以下的处理:
1、在侦查中有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需要进行解除;
2、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公开宣布,并且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所在单位;
3、被不起诉人是被关押的,需要立即释放;
4、对于机关移送的案件,还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
5、有被害人的,人民还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被害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旦决定不起诉,相关程序办理完毕后,案件将终结。在不起诉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处理,包括解除财物查封、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给被不起诉人、释放被关押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给机关和被害人。如果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不服,可以向上级申诉或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